防爆廠房建筑標準 凈化工程網
1.防爆廠房宜單獨設置。如必須與非防爆廠房貼鄰時,只能一面貼鄰,并在兩者之間用防火墻或防爆墻隔開。相鄰兩廠之間不應直接有門相通,以避免爆炸沖擊波的影響。 2.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與周圍建筑物、構筑物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。如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,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,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。 3.有爆炸危險的設備盡量避開廠房的梁、柱等承重結構。有爆炸危險的高大設備應布置在廠房中間,矮小設備應靠外墻門窗布置,以免擋風。 4.有爆炸危險的甲、乙類生產部位不得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,以免發生事故影響上層,同時也不利于疏散和撲救。這些部位應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墻處,如有可能,盡量設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物內,以利通風和防爆泄壓,減少事故損失。 5.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,與主導風向垂直或夾角不小于45º,以有效利用穿堂風,將爆炸性氣體吹散。在山區,宜布置在迎風山坡一面且通風良好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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